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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大庆市绿叶乳品有限公司食品安全生产规范体系检查情况的函

分类:
质监要闻
作者:
来源: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
2018-07-02 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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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大庆市绿叶乳品有限公司食品安全生产规范体系检查情况的函

监食监一函〔2018〕396

大庆市绿叶乳品有限公司: 

  2018年4月16日—19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组织食品安全生产规范体系检查工作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许可审查细则(2013版)》(以下简称《细则》)、《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粉状婴幼儿配方食品良好生产规范》(GB 23790—201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 14881—2013)等,对你公司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许可条件保持情况、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情况等进行了食品安全生产规范体系检查。现将你公司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及检验能力等方面存在缺陷情况函告如下: 

  一、部分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落实不到位

  (一)未能提供4家进口原料(全脂乳粉、脱脂乳粉、脱盐乳清粉等)供应商的现场质量审核报告。不符合《细则》中“原辅料采购制度”关于对主要原辅料供应商或者生产商的质量体系进行现场质量审核的要求。 

  (二)原料物料卡显示2018年3月26日的磷脂库存量为344.2kg,实际库存量为200kg。不符合《细则》中“物料储存和分发制度”关于物料的发放、使用应当确保其可追溯性和物料平衡的要求。 

  (三)2017年12月27日至2018年1月3日的《消毒液及清洗液配制监控记录》显示,消毒剂(二氯异氰尿酸钠)配制浓度应为1:800,实际配制浓度为1:1000。不符合GB 23790—2010中7.3.3条款关于确保清洁剂和消毒剂的浓度适当的要求。 

  (四)你公司制度《设备、设施管理程序》规定,对干燥、浓缩等关键设备每年进行一次设备能力确认,但未能提供相应的能力确认记录。不符合GB 23790—2010中6.1.3.3条款关于生产设备应定期进行验证或确认的要求。 

  (五)未能提供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婴幼儿食品和乳品中维生素B12 的测定》(GB 5413.14—2010)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婴幼儿食品和乳品中叶酸(叶酸盐活性)的测定》(GB 5413.16—2010)的要求,对检测维生素B12和叶酸所用的菌株进行传代的记录;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计的“铅”检验回收率为65.5%,与你公司规定的回收率范围(90%-110%)差距较大,未采取相应的纠偏或整改措施。不符合GB 23790—2010中10.1条款关于应加强实验室质量管理,确保检验结果准确性的要求。 

  (六)未能提供2017年度对维生素A、D、E、K1,亚油酸、水分、铅、锡、菌落总数等20项检验项目进行检验能力验证的记录。不符合《细则》中“检验管理制度”关于企业每年应至少1次对婴幼儿配方乳粉全项目检验能力进行验证的要求。 

  二、部分项目检验能力不足

  相关检验人员未熟练掌握乳清蛋白粉中乳糖的检验方法,检测数据与理论数值差距较大;检验能力现场考核项目中叶酸的检测结果偏差较大。不符合GB 23790—2010中10.1条款关于检验能力的要求。 

  食品安全生产规范体系检查工作组已在检查过程中将你公司食品安全生产规范体系检查情况反馈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已要求你公司整改,请你公司完成整改后向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验收申请。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验收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 

2018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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